5月7日,郑州市政府发布《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郑州市将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倍增, 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补。
01 实施科技型企业“小升高”行动 (一)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重点围绕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等条件建设后备企业库。 (二)加大入库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重点支持入库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置入库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对每家企业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针对知识产权挖掘与保护、研发费用归集及账目设置等薄弱环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针对性的帮扶指导。 (三)完善培育服务体系。以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为重点,鼓励其强化专业化、市场化、系统化服务,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指导入库企业尽快补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短板。 02 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四)丰富政策培训形式。组织编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手册,进一步拓展培训方式。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县(市、区)、开发区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组织举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讲活动,扩大政策普及面,提高培训针对性。 (五)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巡回培训。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巡回培训,加强科技政策宣讲服务,引导企业布局核心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科技制度。 03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优化认定管理服务。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简化对高新技术企业推荐过程中的审查内容,营造宽松申报环境。探索建立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审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初审。试行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推荐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畅通申报渠道,缩短审核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的中介机构实施资质和信用登记,进行动态管理,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除上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外,还要将该机构和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文件进行处理。 04 稳步推行奖补政策 (八)提高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梯次奖补,其中对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 (九)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其上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帮助其快速成长。 (十)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郑州市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郑州一年后享受首次认定奖补政策;对郑州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 05 集成资源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一)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级重大科研项目,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按照河南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科〔2018〕172号)要求,在重大科研项目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龙头企业。 (十二)强化税收政策落实。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及时享受优惠。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和享受优惠情况,认真进行政策效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跟踪问效。 (十三)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积极开展“郑科贷”“郑科保”业务,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优先推荐为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支持其上市和挂牌融资。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服务。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提供专利申请加快、维权援助、人才培养和费用减免等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培育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强企。 06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查通报 (十五)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将年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数量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不同等次的财政奖补资金。 (十六)开展工作督查。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督促。 (十七)工作动态通报。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通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情况,对各地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增速、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等主要指标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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