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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规则之保荐与督导: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

9月5日,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在保荐与督导方面,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与证券交易所的实践安排保持一致。

保荐机构资格方面,从事北交所保荐业务的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且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保荐人员配备方面,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关于保荐持续督导,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与证券交易所的实践安排保持一致。持续督导期方面,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另外,除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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