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 挂牌公司服务协会
引言:上月底,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针对总部注册地在郑州的企业制定了最高1000万元的奖补政策,办法自1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五条 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总部企业”)和2016年12月31日前郑州市现有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郑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郑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郑州市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企业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或奖励后在郑州市的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改变企业在郑州市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在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几类企业之一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美国《财富》或《福布斯》杂志评选公布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在郑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郑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纳入郑州市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以下简称“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在郑州市形成的年地方级税收(以下简称“年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
(二)制造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建筑业总部企业: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2000万元以上。
(四)批发和零售业总部企业: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
(五)商务服务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
(七)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九)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
(十)其他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年地方级税收3000万元以上。
每年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可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或郑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相关申报资料,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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